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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控疫情 普法同行】系列之八: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作者:admin 点击量:4018

    高阳县司法局继续为您推出疫情防控中法律知识普及系列活动—“防控疫情 普法同行”, 为避免一次性普及内容众多而导致读者走马观花,此次活动以每日问答的形式,一次就一个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内容直观易懂,持续为大家梳理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保证您“每日三分钟,法律记心中”。

    Q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今天,您记住了吗?